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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14年8月,張女士選擇了一家旅行社推出的“重慶—希臘德法意瑞5國15天”出國旅游。合同約定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出境社領隊或者境外導游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等。行程表載明了行程安排及自費項目為“無”等內容,張女士按約繳納旅游費用17300元。該旅行社委托另外一家旅行社負責接待旅游者。2014年9月20日,張女士踏上旅途。旅游途中,她和27名游客申請自愿參加比薩斜塔等自費項目,遭到接待旅行社領隊拒絕。
張女士認為,旅行社在提供的旅游時間內安排了大量的自由活動時間,即具有安排另行付費項目時間,而旅行社單方面取消付費項目,構成違約。與旅行社交涉無果,張女士起訴到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索賠違約金1.4萬余元。旅行社辯稱,旅游合同沒有約定任何自費項目;張女士簽字的行程表中也沒有約定自費項目。申請自費項目屬于變更合同,應當取得旅行社同意才能生效。張女士的主張會得到法院支持嗎?
【法院】 游客旅途申請增加另付費項目需雙方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依據(jù)該條款可知,旅游合同中未約定另行付費項目的,合同履行過程中,游客申請另行付費項目系變更旅游合同內容,需旅行社和旅游者達成合意。
張女士及其他游客申請自愿參加比薩斜塔等自費項目,并未得到旅行社同意,故張女士等要求組織另行付費項目并未成立,旅行社不存在違約行為,張女士要求支付違約金于法無據(jù)。